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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規定

法律解析:為貫徹《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確保工程質量,結合實際,認真貫徹《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條例》。

法律依據:《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規定》第五條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竣工驗收: (壹)完成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內容。(2)建設單位在工程竣工後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查,確認工程質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並提出工程竣工報告。項目竣工報告應由項目經理和建設單位相關負責人審核簽字。(三)對於委托監理的工程,監理單位對工程進行了質量評價,具有完整的監理資料,並提出工程質量評價報告。工程質量評定報告應由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四)勘察設計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已查驗勘察設計文件和設計單位簽署的設計變更通知單,並提出質量檢查報告。質量檢驗報告應當由項目勘察設計負責人和勘察設計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查簽字。(五)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六)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以及工程質量檢驗和功能檢測資料。(七)建設單位已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八)施工單位簽署的質量保證書。(九)對於住宅工程,分戶驗收合格後,由建設單位出具分戶《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表》。(十)建設主管部門和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責令整改的問題已全部整改完畢。(十壹)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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