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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不服緩刑怎麽辦?

司法局對緩刑不服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投訴。緩刑的執行程序是在法院宣告緩刑後,交由有關機關執行。由於各個司法機關緩刑的制度和內容不同,執行機關也不同。主要有兩種,壹種是壹審法院或者其委托的其他法院負責緩刑的執行。法院有專門的執行法官或緩刑監督官,罪犯要定期與緩刑監督法官聯系,匯報情況;另壹項是由壹個特設保護和觀察機構執行,並接受初審法院的指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269條

對被判處管制、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實施。第268條

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及時收監:

(壹)發現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暫予監外執行監督管理有關規定的;

(3)暫予監外執行消失後,罪犯刑期未滿的。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收監的,應當作出決定,並將有關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對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采取行賄等非法手段暫予監外執行的,暫予監外執行的期限不計入執行期限。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逃跑的,逃跑的時間不計算在執行期限內。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執行機關應當及時通知監獄或者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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