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於集體所有,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除外。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是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轉讓。壹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合理利用土地。
據此,B構成非法占有,應予制止。
此外,《土地法》第十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被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所有的農民,由村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歸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根據該條規定,乙占用的自留地屬於村集體土地,由村委會管理。而鄉鎮作為上壹級的管理者,也可以對土地進行管理和劃界。
同時,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或者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因此,本案中的這壹糾紛應由鄉政府或縣政府處理。
綜上,政府處理案件有效,程序合法,甲方也可以上訴。
這個案件涉及到壹個共同的問題:亂占自留地,因為農村的特殊性和相關立法的不完善,很難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