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滿18周歲或年滿16周歲以上,有自己勞動收入的人。在年齡方面,證人必須首先達到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這樣所作的法律行為才會生效。因此,證人應為成年人或16歲以上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人。
2.心智健全的正常人。精神失常或喪失理智的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作為遺囑人或見證人。
3.能獨立理解意誌的人。見證人必須能夠理解遺囑的內容,並且知道遺囑中使用的語言。壹般情況下,盲人、文盲或不懂遺囑所用語言的人不能成為遺囑人或見證人。
4.沒有興趣繼承遺產的人。繼承人、受遺贈人和與他們有利害關系的人不能成為證人,因為他們在繼承死者遺產方面有個人利益。
此外,委托書中的見證人還需要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見證人必須在遺囑上簽名並註明年、月、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條* * *法人機關不得作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向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的除外。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和以公益為目的的非法人組織不得作為保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