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壹條以擔保貸款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當事人壹方請求確認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或者請求解除、終止合同的,被擔保方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起訴訟的,應當與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糾紛壹並審理;不提起訴訟的,只處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被擔保方對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糾紛單獨提起訴訟的,可以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壹並審理。
若《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解除,且《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也被解除,則出賣人應將購房貸款本息及已收購房款分別返還給擔保方及買受人。
第二十二條買受人未按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約定還款,且未向被擔保方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手續,被擔保方起訴買受人,請求處分買受人在商品房買賣合同項下的合同權利的,應當通知出賣人參加訴訟;被擔保方同時起訴出賣人時,出賣人為商品房擔保借款合同提供擔保的,應列為* * *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