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成都市教育局關於印發的通知
壹是落實主體責任,專題研究部署
各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省、市壹系列文件精神,全面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把規範義務教育階段招生秩序、建設良好教育生態、促進教育公平作為當前壹項重要工作,及時召開黨組(黨委)會,專題研究落實措施,履行義務教育管理指導和監督檢查職責,切實規範義務教育招生行為,統籌兼顧。
二、加強監督檢查,嚴格責任追究。
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公開舉報電話,依法嚴厲查處違規行為。教育行政部門將招生違規行為記入相關學校校長、教師信用檔案,與職稱、職級評定和評先評優掛鉤。對違反負面清單相關規定的學校,責令限期整改,並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取消1-3年度評優資格等處理。,並對校長給予通報批評、取消1-3年度評優晉級資格、撤銷榮譽稱號、免職等處理。視情節輕重而定。其中,對違反規定的民辦學校,依法給予核減當年或次年招生計劃、取消招生資格、直至吊銷辦學許可證等行政處罰。堅決查處校外培訓機構與中小學掛鉤招生等違規行為,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暫停招生直至吊銷辦學許可證等行政處罰,並列入“黑名單”和列入信用記錄;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