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法院執行的房屋和房屋被執行人必需的居住房屋,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用於清償債務。抵押的房屋可以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拍賣或者變賣。不建議購房者購買有產權糾紛的房屋,因為只要房屋還沒有過戶,就可能出現經濟糾紛,導致無法順利過戶。房屋已經被執行的,被執行人在拍賣裁定後有六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應當在六個月內主動騰退房屋。六個月後,被執行人仍未遷出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遷出。法院只負責房子的拍賣,不負責房子的後續管理。即使房屋沒有爭議,房屋的出售仍可能受到限制。所有權有爭議的房屋不能出售。買賣權屬有爭議的房屋,可能因為權屬不清而影響交易的合法性。因此,在權屬糾紛解決之前,不得買賣該房屋。沒有其他* * *人的書面同意,* *有房子不能賣。被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查封或者不動產權利受到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屋,不得買賣。所以房屋糾紛不能買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壹條* * *當事人簽訂房屋買賣協議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協議的,為保障將來不動產物權的實現,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可以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九十日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