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糾紛可以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投訴。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提起訴訟。根據《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租賃的監督管理。《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以及他們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規定。《仲裁法》第四條規定,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爭議的,應當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壹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法律依據:《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租賃的監督管理。民事訴訟法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以及他們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規定。《仲裁法》第四條:當事人通過仲裁解決爭議,應當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壹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法律客觀性:
《民法》第188條要求人民法院保護公民權利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