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醫療保險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了加強對醫療保險基金使用的監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促進基金有效使用,維護公民醫療保險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其他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基金、醫療救助基金和其他醫療保險基金的使用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醫療保險基金的使用應當以人民健康為中心,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遵循合法、安全、公開、便利的原則。
第四條醫療保險基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實行政府監督、社會監督、行業自律和個人誠信相結合。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醫療保險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醫療保險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機制和基金監督管理執法體系,加強醫療保險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能力建設,為醫療保險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