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無線尋呼通信、集群通信和蜂窩通信移動通信臺(站),建設移動通信臺(站)出租房屋的產權單位或業主,均應遵守本規定。
3.任何單位和個人建設移動通信臺(站),必須防治電磁輻射汙染環境,並接受環境保護部門對其電磁輻射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和檢查。
4.移動通信臺(站)建設前,應當對擬建場地及周圍環境的電磁輻射水平進行監測,公眾暴露導出限值的功率密度應當大於0.040。
毫瓦/平方厘米
區內不得建設移動通信站(站)。
5.在建設蜂窩移動通信基站之前,需要預測用戶密度分布,采用最佳頻率復用方式,合理劃分小區,盡量減少基站數量。
6.移動通信臺(站)的建設應當合理布局,保護城市景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