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條依法改變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因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附著物合法轉讓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辦理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變更登記。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變更自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持批準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土地變更登記,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辦理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