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解除被查封房屋的方式如下:
(1)債權人可以清償債務,債權人會主動向法院申請解除查封;
(2)可以向法院提供其他財產作為擔保,向法院申請解除查封財產。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
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壹)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條件的;
(二)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
(四)未經其他* * *人書面同意,* * *擁有房地產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未依法登記並取得權屬證書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第二,法院查封房產的具體流程是怎樣的?
1.法院向國土房產部門出具《協助執行通知書》及隨附法律文書;
2.辦案人員向國土房產部門出示法院工作證;
3、國土房產部門根據法院提交的資料,進行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