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動產法院無法拍賣的,申請執行人可以按保留價接受不動產;
2.可以直接拿房產還債;
3.申請執行人不接受該財產清償債務的,該財產將被解除並返還被執行人,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執行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
拍賣房子的流程如下:
1.查封被執行人的財產權;
2.評估房子的價值;
3.確定拍賣底價;
4.委托拍賣公司拍賣房屋;
5.如果拍賣成功,法院將判決拍賣結果的法律效力;
6.降價10-20%未競價或拍賣失敗的,再次委托拍賣公司拍賣;
7.如果第二次拍賣仍然失敗,將再次減少拍賣,最多進行三次拍賣。
綜上,拍賣不動產、其他財產權利或者價值較高的動產的,競買人應當在拍賣前向人民法院預交定金。申請執行人參加競買的,可以不預交保證金。保證金的數額由人民法院確定,但不得低於評估價或市場價的5%。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民事執行財產的規定第十九條
被執行人在拍賣日前向人民法院提交全額款項清償債務,請求停止拍賣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但拍賣所產生的必要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第二十二條
拍賣成交或者以拍賣的財產清償債務後,買受人逾期不支付價款或者接管人逾期不支付差額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賣。再次拍賣時,原買受人不得參與競買。
因重新拍賣價格低於原拍賣價格而造成的原拍賣差價、費用損失和傭金由原買受人承擔。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從預交的保證金中扣除。如扣除後仍有定金,應退還給原買受人;定金數額不足的,可以責令原買受人退還;拒不繳納的,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