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行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犯罪行為是生產、銷售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16條,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1)假冒偽劣產品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
(2)假冒偽劣產品未售出,貨值15萬元以上的;
(三)假冒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不足五萬元,但將銷售金額乘以三倍後,尚未銷售的假冒偽劣產品總價值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這裏需要註意的是,難以確定物品價值的,應當按照《扣押、追繳、沒收物品鑒定管理辦法》的規定,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假冒註冊商標罪是指違反國家商標管理法規,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同壹商標的嚴重行為。
構成要素:
1)本罪的犯罪主體是壹般主體和單位,即任何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人假冒他人註冊商標,情節達到犯罪標準的,構成本罪。
2)本罪的客體是他人註冊商標的合法專用權和國家商標管理秩序;
3)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以營利為目的。過失不構成本罪。
4)本罪的客觀方面是行為人實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假冒商標行為,情節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