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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繼承有哪些程序?關於遺產如何處理的法律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聲明放棄繼承權的公證,應由其住所地或行為發生地的公證處管轄。提交以下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

2.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

3.當事人有繼承權的證明;

4、本人簽署放棄繼承聲明;

5.公證員認為必要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後,按照合法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壹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壹)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本部分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部分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本部分所指的兄弟姐妹,包括有相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的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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