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只具有漏電保護和斷電功能,必須配合熔斷器、熱繼電器、過電流繼電器等保護元件使用。
(2)同時具有過載保護功能。
(3)同時具有過載和短路保護功能。
(4)還具有短路保護功能。
(5)具有短路、過載、漏電、過壓和欠壓功能。
法律依據:《漏電保護器安全監察條例》
第四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部門應當對所轄生產企業建立檔案和卡片,並對生產企業漏電保護器的安全性能進行監督。產品安全性能不達標的企業要及時下達安全監管指令,限期整改。
第四十三條勞動部門認可的特種電氣安全檢驗機構應當配合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部門對漏電保護器的安全性能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四條產品安全性能監督檢查的項目為:驗證絕緣電阻和介電性能;驗證動作特性;驗證測試設備的性能;驗證溫升;驗證過流保護特性(僅適用於具有該功能的漏電保護器);當輔助電源中斷時,驗證漏電保護器的性能。
第四十五條凡違反本規定生產、銷售、安裝和使用的,視情節輕重,由勞動部門責令其停產、停止銷售或限期整改,並按規定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