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第三條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以下簡稱承運人)應當按照實際損害,在下列賠償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但《民用航空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壹)每名旅客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四十萬元;(二)每名旅客攜帶物品的責任限額為人民幣3000元;(三)旅客托運行李和運輸貨物的責任限額為每公斤100元人民幣。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第四條本規定第三條確定的賠償責任限額的調整,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後公布實施。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責任限制規定第五條旅客向保險公司投保航空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本保險金額的支付不免除或者減輕承運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