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代漢語中,“法”和“法”這兩個詞基本上是可以互換的,但隨著語境的不同,也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法律是指壹切與規範和約束有關的現象和規則,既包括國家機關制定的成文法,也包括自然法意義上的理想法、應然法,甚至團體組織中的規則都可以稱為法律,如黨紀、工作紀律、廠規、幫規,甚至還有人們所說的“家法”。狹義的法律是指自然法,即社會中的價值觀、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義原則和道德公理,與法律相對。廣義的法律是指全部法律,即國家制定的規範性法律文件的總和,包括作為根本法的憲法、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行政法規、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等。,甚至是國家認可的慣例、習慣、判例、判例。狹義的法律是指具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依據法定權限和法定程序制定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即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在中國的法律詞典或壹些法學著作中,廣義的法通常被稱為法,而狹義的法仍然被稱為法。馬克思主義關於法的本質的主要觀點可以提煉為兩點:第壹,法是統治階級意誌的體現;第二,法律的內容是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為了從多個角度概括法律的特征,法律的壹般特征是多樣的。與法的壹般特征相比,法的基本特征是法本身固有的、確定的東西,是使法成為法並區別於其他社會現象的深層規定。法律的基本特征可以概括為五個方面:調整人們的行為,由國家制定,規定權利和義務,依靠國家的強制力保證實施,遵循法定的實施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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