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壹百三十六條。由數個航空承運人辦理的連續運輸,接受旅客、行李或者貨物的各承運人應當受本法規定的約束,並將按照合同辦理的運輸區段視為運輸合同的締約壹方。前款規定的連續運輸,除合同明確約定由第壹承運人負責全程運輸的以外,旅客或者其繼承人只能在發生事故或者延誤的運輸區段對承運人提起訴訟。托運行李或者貨物滅失、損壞或者延誤的,旅客或者托運人有權對第壹承運人提起訴訟,旅客或者收貨人有權對最後承運人提起訴訟,旅客、托運人、收貨人都可以對滅失、損壞或者延誤發生地的運輸區段的承運人提起訴訟。上述承運人應當對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