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青島市社會力量辦學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學校及教育機構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壹)未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或註冊的,予以撤銷並責令退還學費;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設立分支機構或者專業的,責令改正,可並處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按原教學計劃組織教學或管理混亂,無法開展正常教學活動的,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辦學許可證;
(四)濫發學歷證書的,責令追回,沒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辦學許可證;
(五)未按規定繳納社會力量辦學基金的,責令限期繳納;拒不繳納的,吊銷辦學許可證。
關於處理培訓機構的規定。
《青島市社會力量辦學管理辦法》第九條申請舉辦學校及教育機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下列材料:
(壹)公司章程;
(二)辦學可行性報告;
(三)土地、房屋和設備的使用證明;
(四)學校及教育機構負責人簡歷、教師及管理人員名單等。;
(五)驗資證明;
(六)專業設置清單、教學計劃、教材樣本。
單位申請辦學的,應當出具法人資格證明;個人申請辦學的,持本人身份證,提供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證明。
參考以上內容?青島市政府-青島市社會力量辦學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