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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法院強制執行利息

被執行人不按照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被執行人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加倍計算,自判決、裁定等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的次日起計算。被執行人不按照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非貨幣給付義務的,無論是否給申請人造成損失,應當雙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雙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雙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壹般債務利息以外的貨幣債務×每日1.75‰×遲延履行。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了執行啟動方式。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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