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經集體批準可以出租。出租不改變房屋所有權人和土地使用權人的主體。宅基地轉讓、出租的,不得再次申請宅基地。出租人因無房要求解除租賃關系的,應予準許。
法律客觀性:
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第八條
農村村民宅基地所有權屬於集體,個人只有使用權。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轉讓或出租。因實施村鎮規劃進行舊村、舊城改造需要調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者應當服從。
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第九條
壹個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標準,占用耕地最高不得超過125 _;
其他用地最高不得超過140 _;
有條件利用山區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過160_。宅基地的土地面積界限是:
三人及以下農戶在75_以內,四人農戶在100_以內,五人農戶在110_以內;
6人及以上的農戶在125_以內。使用非耕地的,每檔最多可增加15 _;
山區有條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地方,每檔最多可增加35_。實施舊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遷面積超過用地指標20_以上的,可放寬壹個檔次的用地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