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同的主題。個人獨資企業只能由個人投資設立;個體工商戶可以由自然人設立,也可以由家庭投資設立。2.不同的承擔責任的方式。在個人獨資企業中,投資者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只有在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家庭財產作為個人出資,才能依法以家庭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3.根據不同的法律。個人獨資企業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設立,個體工商戶依照《民法通則》、《城市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設立。4.法律地位不同。個人獨資企業是壹種經營實體,也是壹種企業組織形式。在性質上屬於非法人組織,具有團體人格的組織屬性。個體工商戶不采取企業形式。不具有組織機構的屬性。《個人獨資企業法》頒布前,我國習慣以從業人數區分個人獨資企業和個體工商戶。8人以上的為獨資企業,8人以下的為個體工商戶。顯然,這個標準並不科學,在《個人獨資企業法》頒布後也不再采用,即員工人數不足8人即可成立個人獨資企業,關鍵要看個人獨資企業是否已經登記註冊並取得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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