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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追加當事人變更若幹問題的規定

法律分析:在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或者其繼承人、繼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或者追加當事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作為申請執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因該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依法承擔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的執行人、受遺贈人、繼承人或者其他主體,申請變更或者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作為申請執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蹤,該公民的財產代管人申請變更或者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八十條。因當事人申請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反訴、追加當事人等導致案件不符合小額訴訟條件的。,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其他規定。前款所列案件應當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審理。適用普通程序前已經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規定或者雙方當事人已經確認的事實,可以不予舉證或者質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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