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出版金額1萬元,違法所得3萬元,報紙5500份,期刊5500份,圖書2500份,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不足550份,基準刑為罰款;
2.非法經營額65438+萬元以上不滿120萬元的,違法所得3萬元以上不滿4萬元,報紙5.5萬份以上不滿6千份,或者圖書2,000份以上不滿3,000份,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550份以上的,基準刑為拘役;
3.非法經營額達到654.38+0.2萬元或者違法所得4萬元,經營報紙6000份、期刊6000份,或者圖書、音像制品3000份、電子出版物600份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犯罪數額3000元,違法所得800元,或者報紙200份、圖書20份、電子出版物20份。
4.非法經營額25萬元,違法所得7萬元,經營報紙或者期刊1.5萬份,使用圖書5000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1.5萬份的,基準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三條個人經營額5萬元以上至65438+萬元,違法所得2萬元以上至3萬元,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500件(盒)以上的,屬於非法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經營額654.38+0.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依法違法所得數額5萬元以上654.38+0.0萬元以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654.38+0.5萬件(盒)以上的,屬於非法經營,情節特別嚴重。
單位經營額654.38+0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654.38+00萬元以上的,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654.38+0500件(箱)以上的,屬於“情節嚴重”的非法經營;經營額50萬元以上至654.38+0萬元,違法所得654.38+0.5萬元以上至30萬元,從事非法經營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5000件(盒)以上,情節特別嚴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