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都願意離婚,達成離婚協議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需要30天的冷靜期。冷靜期為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並向當事人出具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回執之日起30日(該期間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的次日起計算,期間的最後壹日為法定節假日的,法定節假日結束的次日為該期間的最後壹日)。離婚冷靜期屆滿後30日內(冷靜期屆滿的次日起計算,期間的最後壹日為法定節假日,法定節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後壹日),雙方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077條: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不願意離婚的任何壹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