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新規:行為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的,公安機關可以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行為人集資詐騙數額在65438+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法院可以以集資詐騙罪判處其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192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欺詐手段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二)
第四十四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非法集資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