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中的證據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判決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九十二條應當重點關註視聽資料的下列內容:
(a)能否附上提取過程的描述以及來源是否合法?
(2)是否為原件,是否復印及復印份數是否為復印件,能否附有原件無法檢索的原因、復印件的制作過程及原件存放地點,原件視聽資料的制作人、所有人能否簽字或蓋章。
(三)生產過程中是否存在脅迫、利誘等違反法律及相關限制的情形。
(四)能否明確生產者和所有者的身份,生產的時間、地點、要求和方法?
(五)內容和制作過程是否真實,有無剪輯、增刪等情況。
(六)內容是否與案件事實相關。對視聽資料有疑問的,應當進行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