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為索取不受法律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如何定罪的解釋》。行為人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不受法律保護的債務而非法拘禁、扣押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罪的規定定罪處罰。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瀆職侵權犯罪立案標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人員。
1.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24小時以上的。
2.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並使用器具、捆綁等殘忍手段或者實施毆打、侮辱、虐待行為的。
三、非法拘禁造成機器人輕傷和重傷死亡。非法拘禁情節嚴重,導致機器人自殺、自殘,致人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三次以上,
六、司法工作人員的名義被非法拘禁為事實存在違法行為,以及其他應當追究的非法拘禁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