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反竊電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預防和查處竊電行為。
本辦法所稱竊電,是指以非法占用電能為目的,采取隱瞞或者其他手段不計量或者不計量用電量的下列行為:
(壹)在供電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供電設施上,擅自接線;
(二)繞開法定用電計量裝置用電;
(三)偽造或者擅自開啟法定用電計量裝置密封用電的;
(四)故意損壞法定用電計量裝置,或者故意使法定用電計量裝置不準確或者失效的;
(五)使用竊電裝置的;
(六)使用非法電費充值卡或者非法使用電費充值卡的;
(七)以其他方式竊電。
擴展數據:
江西省反竊電辦法
第九條鼓勵單位和個人舉報竊電行為和生產、銷售竊電裝置的行為。
受理舉報的部門和單位應當為舉報竊電行為的單位和個人保密;舉報經查證屬實的,予以獎勵。
湖南省保護電力設施維護供用電秩序條例
第四十壹條電力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通訊地址和電子郵箱,受理並及時調查處理危害電力設施和擾亂供用電秩序的投訴和舉報,並對舉報事實的人員給予獎勵。
眾信。com-長沙:竊電最高罰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