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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幹股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得紅利;公司增加資本時,股東有按實繳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權利。但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享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那麽我們假設某公司註冊資本為10000元,在向工商局提交的公司章程中有明確規定:甲出資9900元,按60%分紅,乙出資100元,按40%分紅。這時候B的實際貢獻只有1%,但是是按照40%來的。

同時,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因此,B承擔責任時,只承擔100元的法律責任。

因為這個分紅比例是依法寫在公司章程裏的,並報工商局備案,所以這個所謂的“幹股”是受法律保障的“幹股”。

但是民營企業的老板也不是傻子。有幾個老板能真正做到這壹點?如果B出資30%卻按照40%分紅,這種情況可能很常見,但如果出資只有1%,分紅可以放大40倍,除非A和B有非常密切的關系。如果B的出資只有1%但分紅比例是99%怎麽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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