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羅馬法的出現
1.羅馬法,泛指羅馬奴隸制國家法律的總稱,存在於羅馬奴隸制國家的整個歷史時期。它不僅包括從羅馬國家出現到西羅馬帝國滅亡的法律,還包括皇帝的命令、元老院的通告、成文法和壹些習慣法。
2.古羅馬的奴隸制國家起源於意大利。公元前8世紀以前,羅馬處於氏族公社時期。傳說羅穆盧斯於公元前754年至公元前753年建立羅馬城,公元前8世紀至公元前6世紀的羅馬被稱為統治時期。此時的羅馬桑正處於氏族社會向階級社會的過渡時期。
3.過渡時期主要是古代氏族的習俗和各種社會慣例,在帝制後期國家最終形成時逐漸演變為習慣法。
二、羅馬法的發展特點
1.法學家的回答和著述。在羅馬法的形成和發展過程中,法學家發揮了突出的作用,具體表現為:回答法律問題;指導訴訟;寫事跡;註釋、整理、編輯羅馬法的各種來源,並著書立說。
2、知府的“通知”。按照羅馬的慣例,裁判官可以發布各種通知作為大家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從而賦予他們直接立法的權利。它們包括:壹般通知、臨時通知、攻擊通知和新通知。
3.系統和大規模的編纂。公元6世紀,東羅馬皇帝查士丁尼進行的系統而大規模的法典化,不僅是羅馬法向後世傳播的關鍵壹步,也是古代法律發展史上的壹大壯舉。
4.到12世紀,《查士丁尼法典》、《教義匯編》、《法律階梯》和《查士丁尼新法》這四部法典合稱為《國家法大全》,成為研究羅馬法的主要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