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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對法庭義務的主要方面是什麽?

法律分析:律師對法院和仲裁機構的義務

1.禁止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或者威脅、引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或者阻止對方當事人依法取得證據。

2.律師不得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不得將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作為禮品或者賄賂對待,不得授意或者誘導當事人行賄。

3.律師不得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不得幹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

根據《律師法》的規定,律師的辯論權和辯護權應當依法得到保障。同時,律師也應當遵守法院和仲裁庭的秩序,依照訴訟法和仲裁法的規定進行訴訟和仲裁活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四十條律師在執業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費用、收受委托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謀取當事人有爭議的權益;

(三)收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權益的;

(四)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

(五)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或者以其他方式影響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依法辦案的;

(六)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引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致使對方當事人無法合法取得證據的;

(七)煽動、教唆當事人采取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決糾紛的;

(八)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幹擾訴訟、仲裁活動正常進行的。

第四十壹條曾經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離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後兩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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