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三十七條?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除主任會議決定不公布的以外,應當在常務委員會會議結束後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的時間壹般不少於三十日。征求意見的情況應當向社會通報。
第四十四條?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法律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由大會主席團公布。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由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予以公布。
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經批準後,由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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