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包商與實際施工方簽訂的分包合同無效,已履行的合同內容不能直接返還,應折價賠償。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實際施工人可以參照合同約定主張工程款,分包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損失,由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按照過錯責任承擔;
2.分包人單獨或與實際施工人共同對因分包產生的材料款、租金、農民工工資承擔連帶責任;
3.分包人對因分包造成的安全事故與實際施工人承擔連帶責任;
4.因分包造成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的損失,分包人應當與實際施工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行政責任:將承包工程進行分包的承包人將面臨以下處罰:責令改正、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違法所得、罰款、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限制參與工程招投標活動和承接新項目;記入單位和個人信用檔案,並在全國建築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公示。
三。刑事責任:分包引發的刑事案件主要涉及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九條。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部分承包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但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除外,必須經建設單位同意。在總承包的情況下,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總承包合同的規定向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應按分包合同的規定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應當就分包工程向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