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的融資行為,應當認定為民間借貸。《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借款合同。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金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借款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條* *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金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