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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非法集資

法律分析:非法集資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區別:二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犯罪的主觀故意上。非法集資罪是行為人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永久非法占有社會不特定公眾的資金的主觀故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行為人只是暫時占用投資人的資金,行為人承諾並有意償還本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破壞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壹百九十二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欺詐手段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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