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印刷含有反動、淫穢、迷信內容以及國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內容的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設立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或者擅自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由出版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法定職權予以取締,沒收印刷品、違法所得和用於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非法經營額654.38+0萬元以上的,處5倍以上654.38+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單位內部設立的印刷廠(所)未按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辦理手續,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三條印刷業經營者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講求社會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動、淫穢、迷信內容以及國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內容的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設立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或者擅自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由出版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法定職權予以取締,沒收印刷品、違法所得和用於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非法經營額10元以上的,非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內部設立的印刷廠(所)未按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辦理手續,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