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處罰:
(壹)非法占用耕地“數量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是指行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占用和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建設,致使五畝以上基本農田或者十畝以上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種植條件受到嚴重破壞或者汙染的。
第八條單位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和非法占用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參照本解釋第壹條、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對多次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依法追究責任,或者對壹年內多次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按照累計數量、金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