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營業性演出管理辦法》是《非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根據該辦法,非營業性演出是指以文化交流、藝術展覽、公益宣傳為主要目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演出活動。《辦法》規定了非營業性演出的申請、審批和管理要求。
首先,非營業性演出的申請人需要提前向當地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包括演出計劃、演出內容、演出場地等信息。文化行政部門將根據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並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對於經批準的非營業性演出,演出主辦方需要遵守相關管理規定,包括安全、消防安全、門票管理、演員管理等規定。同時,演出主辦方還需要向文化行政部門繳納相關管理費。
文化行政部門將對非營業性演出進行監督管理,對違反規定的演出組織者和個人進行處罰,包括罰款、取消演出資格等措施。
綜上所述,《非營業性演出管理辦法》是對非營業性演出的管理規定,其目的是規範非營業性演出市場,保護觀眾權益。演出組織者和個人需要遵守相關管理規定,確保演出質量和安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市場管理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非營業性演出應當遵守本辦法的規定。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組織非營業性演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市場管理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文化行政部門對非營業性演出進行監督管理,對違反規定的演出組織者和個人進行處罰。
(註:以上法律依據僅供參考,具體法律規定可能因地區和時間而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