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法可以從寬處罰,但對有組織犯罪的組織者、領導者,應當從嚴適用:
1,為查清犯罪組織的組織結構和組織者、領導者、首要分子的地位、作用提供重要線索或者證據的;
2.為認定犯罪組織實施重大犯罪提供重要線索或者證據的;
3.為查處國家工作人員有組織犯罪提供重要線索或者證據的。
二、涉案財物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和沒收:
1.向有組織犯罪組織及其成員提供財產以支持或資助有組織犯罪活動;
2.有組織犯罪組織成員家庭財產中實際用於支持有組織犯罪活動的部分;
3、利用有組織犯罪組織及其成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財物及其孳息和利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打擊有組織犯罪法》第三條應當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綜合運用法律、經濟、科技、文化、教育等手段,建立健全打擊有組織犯罪工作機制,打擊有組織犯罪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