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標誌使用管理規定
第七條警徽是人民警察的專用標誌。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持有、使用、制造、偽造、變造或者買賣警徽,不得使用與警徽及其圖案相類似的標誌。
第九條非法持有、使用、制造、仿制、偽造或者買賣警徽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壹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三十六條人民警察的警徽、制式服裝和警械由國務院公安部門統壹監制,會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管理。其他任何個人或者組織不得非法制造或者銷售。
人民警察的警銜標誌、警服、警械和證件由人民警察專用,其他任何個人或者組織不得持有或者使用。
違反前兩款規定,非法制造、出售、持有和使用的人民警察標誌、制服、警械和證件,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