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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農建設必須節約用地,荒地可以用,耕地可以用,劣地不能占。

耕地占用補償制度是國家為保護耕地而實施的壹項法律制度。非農建設已經批準占用耕地,需要開墾與被占用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依法繳納耕地開墾費,專項用於開墾新的耕地。耕地占用補償制度是實現耕地占補平衡的重要法律措施。耕地占補平衡是占用耕地的單位和個人的法定義務。

節約集約用地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節約土地,即壹切建設都要盡量節約土地,千方百計不占或少占耕地;

2、集約用地,每個建設用地都必須加大投入和產出的力度,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約程度;

3、通過整合、置換和儲備,合理安排土地數量和節奏,改善建設用地結構和布局,挖掘土地潛力,提高土地配置和利用效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條。

落實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占用耕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不具備復墾條件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的耕地,應當按規定繳納復墾費,復墾費作為建設用地成本納入建設項目總投資。前款所稱耕地開墾費的驗收標準和辦法,以及耕地開墾費的征收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耕地開墾的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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