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信用秩序。(2)本罪的客觀方面是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向不特定的社會對象吸收資金,以吸收公眾存款或者不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出具憑證,並承諾在壹定期限內還本付息,擾亂金融秩序。(3)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即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也可以構成本罪。(4)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只能是直接故意。但行為人不能有非法占有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