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可以變更經營範圍和經營地址,但不能變更經營者。根據法律規定,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的,應當在註銷登記後由新的經營者重新申請登記。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
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的,應當在註銷登記後由新的經營者重新申請登記。兩個經營者同時申請辦理的,登記機關可以合並辦理。
第四十六條
申請註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書;
(二)依法解散或者撤銷的決議、決定,或者被行政機關吊銷、責令關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文件;
(三)清算報告、債權債務清理文件或者債務清理完畢證明;
(4)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證明。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或者破產管理人進行清算的,應當提交人民法院指定的證明;合夥企業分支機構申請註銷登記時,還應當提交全體合夥人簽署的分支機構註銷決定書。
個體工商戶申請註銷登記無需提交第二項和第三項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