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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對非正常死亡的處置流程

法律分析:1。接到報案的公安機關到場保護現場,妥善處置屍體,詢問相關人員,並進行現場勘查,確定為非正常死亡;2、查明死亡原因,需要屍檢的,屍檢後出具鑒定結論,根據調查情況向死者家屬出具《死亡調查結論》;3.出具火化證明和註銷戶籍證明。在法醫學中,非正常死亡是指由外界作用導致的死亡,包括火災、溺水等自然災害,或工傷、醫療事故、交通事故、自殺、他殺、傷害等意外死亡。相比之下,正常死亡是指由內部健康原因導致的死亡,如疾病或年老。非正常死亡案件由公安機關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條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由人民檢察院負責檢察、批準逮捕、偵查和起訴。由人民法院負責審理。除法律特別規定外,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犯罪。司法工作人員在對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過程中發現的違法行為,人民檢察院可以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重大刑事案件,需要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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