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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鋼標準

法律分析:廢鐵含碳量壹般大於2.0%。優質廢鐵的硫含量(質量分數)和磷含量(質量分數)分別不超過0.070%和0.40%。

普通廢鋼和合金廢鐵的硫含量(質量分數)和磷含量(質量分數)分別不超過0.12%和1.00%。高爐添加劑的鐵含量不應低於65.0%。

廢鋼的碳含量壹般小於2.0%,硫含量不大於0.050%。非合金廢鋼中的殘余元素應符合以下要求:鎳的質量分數不大於0.30%,鉻的質量分數不大於0.30%,銅的質量分數不大於0.30%。除錳和矽外,其他殘留元素的總含量(質量分數)不大於0.60%。

法律依據:國家發改委“十四五”循環經濟發展規劃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戰略。“十四五”時期,我國進入新的發展階段,開啟了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新征程。大力發展循環經濟,促進資源節約和集約利用,構建資源循環產業體系和廢舊物資回收體系,對於保障國家資源安全、促進實現二氧化碳排放峰值和碳中和、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具有重要意義。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精神,落實《循環經濟促進法》要求,進壹步促進循環經濟發展,制定本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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