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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鐵站派出所違法拉客處罰規定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不按核定站點停靠、不按核定路線行駛的,處1萬元至3000元罰款,旅遊客車等超範圍經營的,處3萬元至1萬元罰款。對於擾亂客運秩序、非法營運的車輛,違法車輛將面臨最高654.38+萬元的罰款。法律依據:《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第1條、第70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3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壹)不在核定的客運站停靠或者不按照規定的線路、公布的班次行駛的;

(二)強行招攬乘客和貨物的;

(三)在客運過程中擅自變更運輸車輛或者將乘客交由他人運輸的;

(四)未向原許可機關報告,擅自終止客運業務的;

(五)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散落的。

2、違反本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以3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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