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不在核定的客運站停靠或者不按照規定的線路、公布的班次行駛的;
(二)強行招攬乘客和貨物的;
(三)在客運過程中擅自變更運輸車輛或者將乘客交由他人運輸的;
(四)未向原許可機關報告,擅自終止客運業務的;
(五)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散落的。
2、違反本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以3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