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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機油回收資質如何處理

法律解析:申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在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前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請,並附符合本辦法第五條或者第六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核,並對申請人的經營設施進行現場檢查。符合條件的,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並予以公告。

法律依據:《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七條國家對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實行分級審批和發放。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發放。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由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發放。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

第八條申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在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前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請,並附具符合本辦法第五條或者第六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第九條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核,並對申請人的經營設施進行現場核查。符合條件的,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並予以公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發證機關在核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前,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征求衛生、城鄉規劃等有關主管部門和專家的意見。申請人憑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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