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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舊電池儲存管理系統

法律分析:《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回收管理,規範行業發展,促進資源綜合利用,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和公眾安全,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等法律,並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2-2020,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臺灣省、香港、澳門地區除外)新能源汽車用動力電池(以下簡稱動力電池)回收的相關管理。

第三條在生產、使用、利用、貯存和運輸過程中產生的廢舊動力蓄電池,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要求進行回收和處理。

第四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科技部、環境保護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質檢總局、能源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動力電池回收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實行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汽車生產企業承擔動力電池回收的主體責任,相關企業在動力電池回收的各個環節履行相應責任,確保動力電池的有效利用和環保處置。堅持產品生命周期理念,遵循環境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有機統壹的原則,充分發揮市場的作用。

第六條國家支持動力電池回收的科學技術研究,引導產學研合作,鼓勵梯級利用和回收,推動動力電池回收模式創新。

法律依據:關於印發《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回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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